为切实保护花亭湖生态环境,巩固花亭湖综合整治成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在湖面搭建非法构筑物,现有钓筏(含钓筏及其底座、竹筏、旧艇壳等)必须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拆除,逾期未拆除的,将依法强制拆除。
二、禁止非法船舶在湖内航行,违者将依法取缔。
三、农用船舶要统一编号管理后,方可在规定水域航行。禁止农用船舶、皮划艇、竹排用于垂钓,违者将依法强制扣押。
四、禁止非法垂钓,严厉打击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违法行为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太湖县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
2018年8月24日